在各國專利實踐中,算法主題的專利適格性總是備受關注。這背后原因之一在于,算法相關的發(fā)明往往與新的技術領域密切相關,一旦獲得專利權的獨占授權,將很有可能產生不可估量的商業(yè)利益。因此,即使有很多算法主題的申請被駁回的前車之鑒,仍有大量涉及新技術領域的算法主題的申請被提出,有些甚至在被駁回之后不惜花費重金繼續(xù)上訴以期法院的判決能有所突破。近日,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的一項判決維持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對斯坦福大學的一件關于算法發(fā)明的專利申請的駁回決定。本文試圖通過對本案情況的簡介,來嘗試淺析如何應對美國專利法中算法主題的適格性問題。
案情簡介
斯坦福大學于2012年提交了一件名為“用于長程單倍型的精確構建的方法和系統(tǒng)”的專利申請(申請?zhí)朥S13/486,982,下稱′982申請)。單倍型相是基因所繼承的親本的指標。單倍型定相就是確定一種被稱為等位基因的基因所繼承的親本的過程。對單倍型的準確預測在遺傳疾病的檢測和診斷領域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其應用前景廣闊。′982申請涉及從不相關的個體中推導單倍型相的方法。雖然現(xiàn)有技術中的高通量DNA測序方法提供了個體的基因型數(shù)據(jù),但這些方法不能提供單倍型信息?!?82申請?zhí)峁┝思词乖跊]有親源信息的情況下,仍可利用基于統(tǒng)計信息的算法推導出單倍型定相的方法?!?82申請采用了一種被稱為PHASE-EM的統(tǒng)計模型來預測單倍型定相。據(jù)該申請記載,PHASE-EM是現(xiàn)有的PHASE模型的改進版本,并且能夠比該現(xiàn)有版本更有效且更精確地運行。還據(jù)該申請記載,PHASE-EM通過采用特定類型的隱馬爾可夫模型來預測單倍型定相而改進了精確性。
被駁回的權利要求1涉及改進單倍型預測的精確度和有效度的方法,包括“構建描述隱馬爾可夫模型的數(shù)據(jù)結構”,然后“反復隨機修改至少一個推算的初始單倍型定相”以自動重新計算“隱馬爾可夫模型”的參數(shù),直到該參數(shù)表明找到了最可能的單倍型階段。此外,權利要求還引述了接收基因型數(shù)據(jù)、推算初始單倍型定相、從上述數(shù)據(jù)結構提取最終預測的單倍型定相并將其存儲于內存等步驟。
在駁回決定中,PTAB引用了由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Pty. Ltd.訴CLS Bank Int’l案(下稱Alice案)中確定的兩步法來判斷專利適格性。在第一步中,PTAB認為權利要求1涉及專利不適格的抽象想法,即數(shù)學關系、公式、等式和計算。同時,PTAB認為,雖然權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涉及在計算機內存中接收和儲存基因型數(shù)據(jù),從數(shù)據(jù)結構提取預測的單倍型定相并將其存儲于計算機內存中,但這些與計算機硬件結合的特征并沒有改進計算機的功能性。
申請人爭辯說,單倍型定相屬于應用了計算機的領域,而對應用了計算機的領域的改進應被視為技術改進。然而,PTAB認為權利要求1僅涉及一系列計算來產生通過數(shù)學方法預測的單倍型信息,并不包括將該信息以實用的方式應用的步驟。PTAB承認權利要求1“可用于醫(yī)學或人口遺傳學研究”,但權利要求1并沒有任何特定步驟將該信息以有用的方式應用,從而使被要求的保護的“計算方法”被“整合”到實踐應用中。綜上,PTAB認為權利要求1涉及專利不適格的抽象想法。
在上述兩步法的第二步中,PTAB考量了權利要求1是否包含能夠將抽象想法轉化為專利適格性主題的發(fā)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PTAB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接收、儲存和提取數(shù)據(jù)的步驟都是已知的常規(guī)步驟,雖然計算步驟“可能在單倍型預測領域有高度重要性”,但僅是這一點并不足以建立專利適格性。
在聯(lián)邦上訴巡回法院的審理中,聯(lián)邦法院法官繼續(xù)延用Alice案兩步法來判斷982申請的專利適格性,基本上認可了PTAB的上述觀點,即982申請在上述兩步法的第一和第二步中均不能建立專利適格性。最終,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PTAB的駁回決定,本案告一段落。
借鑒與思考
由于判決再一次確認了Alice案中建立的兩步法判斷方式在判斷算法主題適格性時所處的核心原則地位,因此,在撰寫算法主題相關的申請文件之前,應充分理解Alice案兩步法的具體判斷規(guī)則。
在Alice案兩步法的第一步中,會首先考察權利要求是否涉及專利不適格的主題,比如抽象思想等。另外,在第一步中,還會考察發(fā)明帶來的進步是否是技術改進。如通過第一步測試,則認為發(fā)明主題適格,否則不適格,進入第二部測試。
在第二步中,會考察權利要求是否含有足以將抽象思想轉化成專利適格主題的發(fā)明概念。具體來說,將分別考察權利要求中單獨的各個特征以及這些特征的組合是否有額外的限定作用從而帶來適格性。對于結合了計算機硬件特征的權利要求,將重點考察權利要求中記載的計算機硬件特征及與硬件相關的操作特征是否能為權利要求中的發(fā)明帶來發(fā)明概念,或者說是否起到將抽象想法轉化成專利適格性的主題的作用。如果計算機硬件及與其相關的操作特征僅是常規(guī)的計算機硬件或是常規(guī)計算機硬件的常規(guī)使用方式,則不認為這些特征帶來發(fā)明概念,沒有起到轉化作用。
鑒于Alice案確立的上述判斷規(guī)則,在撰寫面向美國的涉及算法主題的專利申請時,可考慮將算法所得結果的具體應用特征記載在申請文件中,并著重強調算法為計算機帶來了功能上的改進,以期能夠通過上述兩步法測試。就982申請而言,如果爭辯發(fā)明的技術改進在于精度提高為執(zhí)行運算的計算機帶來功能上的提高,而不是僅強調精度提高本身,也許會為案件的走向帶來更積極的效果。
由于涉及算法的發(fā)明的復雜性,即使有了上述兩步法判斷規(guī)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審理涉及算法專利適格性問題時,不可避免地在不同審查員之間或在不同案件之間有認知上的偏差。筆者注意到,斯坦福大學的另一件與本案主題十分相似的算法相關專利在另一審查員的審理中獲得了授權??梢?,申請人大可不必因駁回案例多就放棄申請的努力,且仍可對算法主題的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保持適當?shù)男判摹?br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24px;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51, 51, 51); margin-bottom: 8.5px; font-weight: normal;"/>
參考資料:
1. In R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No. 20-1012 (Fed. Cir. 2021);
2. 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l, 573 U.S. 20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