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打消了一項從兩家私人公司的合法所有者M(也是一名董事)那里奪取控制權(quán)的企圖:另外兩名董事D1和D2在第三方的唆使下,試圖將M排除在公司之外,并試圖解除她的董事身份。在審判中,他們聲稱M已經(jīng)口頭同意放棄控制權(quán),而第三方后來收購了公司的資產(chǎn)。
由于沒有證據(jù)或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這些主張,法院認為M有權(quán)宣布她是這兩家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唯一成員和董事,而這些公司有權(quán)宣布他們擁有其資產(chǎn)。D1和D2違反了他們在《2006年公司法》(CA 2006)下的職責,并因此要承擔責任。除其他事項外:
·D1和D2違反了他們的職責,即按照每個公司的章程行事(《2006年公司法》第171條),真誠地為其成員促進每個公司的成功(《2006年公司法》第172條),并行使獨立判斷(《2006年公司法》第173條)。
·在積極否認公司擁有其資產(chǎn)的過程中,D1和D2違反了第172和173條,以及第174條規(guī)定的行使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努力的義務(wù)。
·公司的會計記錄由第三方掌握,而D1和D2從未見過,這證明了進一步違反了第171、172和173條。
即使所謂的口頭協(xié)議已經(jīng)達成,董事們認為這將掩蓋他們的職責的說法是錯誤的。首先,成員名單就沒有變化。
這是最近一連串裁決中的最新案例,在這些裁決中,法院阻止了獲得私人公司控制權(quán)的不正當企圖。
案件名稱: Mahoney v Renwick [2021] EWHC 3441 (Ch) (21 December 2021) (HHJ Keyser 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