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收購專門小組執(zhí)行委員會(Takeover Panel Executive)發(fā)布小組聲明2022/6,確認其已對第20號實踐聲明進行了修訂。
執(zhí)行委員會已經修訂了第20號實踐聲明的第4和第5節(jié),以澄清收購守則第2.2條注釋1(b)和1(c)中關于咨詢執(zhí)行委員會的要求的應用。規(guī)則第2.2條注解1描述了在哪些情況下應就是否需要公布可能的要約而咨詢該小組。
對《實踐聲明》(Practice Statement)的修訂包括:
·在第4節(jié)和第5節(jié)各增加一段,確認就第2.2條注釋1(b)和1(c)而言,執(zhí)行委員會的政策是將股價變動10%或以上視為與確定潛在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或其財務顧問首次通知其潛在要約的最遲時間有關。如果在股價變動10%之前,相關方已經將可能的要約通知執(zhí)行委員會,則不需僅僅因為股價變動10%就再次向執(zhí)行委員會咨詢。
·執(zhí)行委員會確認,正如之前在第20號實踐聲明中所述,它仍然希望在被收購公司成為謠言和猜測的對象時,或者在一天之內出現(xiàn)5%的股價波動時,都能向其咨詢。
·澄清在計算相關時間段內是否有10%的股價波動時,通常應將參考價格視為該期間的最低收盤價。但是,使用該期間內的最低日內價格也是可以接受的。
·在第10.6段中,在應監(jiān)測的信息來源中增加了社交媒體,以了解對被收購公司提出要約的可能性的傳言和猜測。